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6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诗贵商行,经营场所中牟县广惠街道桃村李村。
经营者:刘诗贵。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牟县诗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