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28号 原告:高华鑫,男,193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展,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永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外向型工业区扬帆路。
法定代表人:吴凌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圣科,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华鑫为与被告温州永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高华鑫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华鑫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华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华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