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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民初252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张忠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252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被告:张忠良,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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