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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波、浙江金利达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296号
案件名称杨宏波、浙江金利达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宏波;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江善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96号 原告:杨宏波,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浙江金利达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东上洋村(台州市椒江泰隆型材厂内1幢、4幢)。

法定代表人:张辉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思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杰,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善军,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杨宏波、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江善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杨宏波、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宏波、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宏波、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杨宏波、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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