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4076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映红,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映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