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齐齐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与西大街交叉口滨江国际7-1712房。
法定代表人:樊高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鑫渔悦餐厅,经营场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555号559二层商铺。
经营者:陶彦明,男,出生于1975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河南齐齐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鑫渔悦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豫知民终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鑫渔悦餐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齐齐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三、通过不动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财产。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5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财产信息。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鑫渔悦餐厅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