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553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文风亭日杂批发部,经营者徐仲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城县文风亭日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王青华、尹姣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