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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185号
案件名称185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185号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华、张森,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顺捷公司以与被告邮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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