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95号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魏华集成吊顶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肥城魏华集成吊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