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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江等与肥城魏华集成吊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995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995号
案件名称宋振江等与肥城魏华集成吊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995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兴根;宋振江;肥城魏华集成吊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95号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魏华集成吊顶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肥城魏华集成吊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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