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133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唤醒零食店,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广泰家园13栋110号。
经营者:陈滔。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星沙唤醒零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