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485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雨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1幢208室(托管80)。
法定代表人:王海伟。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雨轩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