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北方国贸加盟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577号。
经营者:刘光辉。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北方国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执120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北方国贸加盟店)经营者刘光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水东路第二分理处62×××68账户、中国银行青岛李沧支行营业部xx账户内案款7578元,3月20日刘光辉将案款缴纳至我院账户。
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52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