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052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淳县固城镇好又多日杂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50号。
经营者:周金勇。
被告:河南郑新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
法定代表人:张长俊。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固城镇好又多日杂超市、河南郑新天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8日,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