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783民初3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城东美霞土特产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富坤农副产品集散中心A2区9-10号。
经营者:陈晓阳,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东阳市城东美霞土特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燕独任审理。
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阳市城东美霞土特产经营部自愿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阳市城东美霞土特产经营部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7525元。
若被告东阳市城东美霞土特产经营部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东阳市城东美霞土特产经营部除需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一并给付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已放弃的经济损失32475元,且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可就被告东阳市城东美霞土特产经营部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收到赔偿款后不再对东阳市城东美霞土特产经营部本协议签订日前在浙江省东阳市城东富坤农副产品集散中心A2区9-10号开立的“东阳市城东美霞土特产经营部”(店招名称为“玉叶茶行自产自销”)店内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其他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