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63、77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735元,执行费200元。
本院查明,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指定账户交纳案款20935元。
该款项扣缴执行费2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发放案款20735元。
本院认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