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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617号之四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葛洪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61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葛洪卫,男性,汉族,1967年01月01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洪卫在中国工商银行13×××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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