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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青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36号
案件名称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青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青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6号 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15幢5C8-1室。

法定代表人:赵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巧,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50号-26室。

法定代表人:熊运春。

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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