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98号 原告:何亦又,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波,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辰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蝶缘路258号1204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何亦又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辰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何亦又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亦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亦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