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0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荏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郏县森浩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行政路东段北侧郏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5MA45W7XW4D。
经营者:王彩慧。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郏县森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以其与郏县森浩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