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29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鸿,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