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朱家祥商店,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李家西城东村安平路8号。
经营者:朱家祥。
被执行人:即墨市西城家家福商店,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37号。
经营者:潘豪敏。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朱家祥商店、即墨市西城家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执135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即墨市西城家家福商店经营者潘豪敏于3月3日向我院账户缴纳案款7602元。
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55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