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87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萍,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萍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