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601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52255T。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