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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601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601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52255T。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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