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3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高三五交电门市部,住所地南乐县兴华路4号。
经营者:高彦军。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乐县高三五交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