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5号 原告:马慧军,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住天津市河西区,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单国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集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光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苏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