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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中特水电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中特水电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潍坊市中特水电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27号 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十八公里处-F37地块。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中特水电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嘉实商贸城1号综合楼112。

法定代表人:李宪俊。

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中特水电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中特水电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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