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937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首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沿山东路227号聚英花园3#楼2层04室-11(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章辉。
委托代理人:李振坤,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首印纸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