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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基明五金店、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28民初661号
案件名称平潭基明五金店、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潭基明五金店;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66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基明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龙山村13号。

经营者:俞基明。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基明五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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