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舜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华新大厦**/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7。
法定代表人:桑永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常京贡米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五常市龙凤山镇东兴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1。
法定代表人:王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C。
法定代表人:马云鹏。
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与被执行人山东舜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五常京贡米粮食品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2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9000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