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4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芝,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