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46号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磨刀坑南路40号1001之A052房。
法定代表人:王晓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泽,男,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鲁晋,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月娥,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月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