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6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李艳强平价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龙兴路大市场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1CW5C8Q。
经营者:李艳强,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宝丰县杨庄镇瑞鑫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龙兴路中段路西(大市场南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4GRLD93。
经营者:李艳强,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李艳强平价超市、宝丰县杨庄镇瑞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宝丰县杨庄镇瑞鑫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宝丰县杨庄镇瑞鑫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宝丰县杨庄镇瑞鑫超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