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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陈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853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陈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陈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853号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982610848。

法定代表人:张宪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祺,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6253471G。

法定代表人:任剑中,执行董事。

被告:陈娟,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陈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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