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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明生眼镜贸易有限公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终3944号
案件名称长沙明生眼镜贸易有限公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明生眼镜贸易有限公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3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明生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观沙路160号八方小区A栋铺面184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明生眼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明生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明生眼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明生眼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长沙明生眼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龙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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