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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宿迁长兴米业有限公司、新都区大团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664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宿迁长兴米业有限公司、新都区大团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宿迁长兴米业有限公司;新都区大团结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664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长兴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长兴村/div> 法定代表人:徐立兴。

被告:新都区大团结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工业大道西段**团结综合市场附**。

经营者:陈君。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宿迁长兴米业有限公司、新都区大团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经法院主持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和解,福州米厂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长兴米业有限公司、新都区大团结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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