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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联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1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联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联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东莞优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终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美联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金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浩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章节四公司(CHAPTER4COR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伍斯特大街121号2楼。

法定代表人:达西J.贝利,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优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镇中路26号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赖蒋珠。

上诉人广东美联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节四公司、东莞优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32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美联雅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2条的规定,章节四公司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一审法院以本纠纷在广东省辖区具有重大影响为由,认定其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审查。

章节四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商标(“Supreme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含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侵犯章节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Supreme及图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章节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Supreme”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4.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在法制日报及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章节四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5.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章节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0元,以及章节四公司为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000,000元;

6.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等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章节四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设计、生产潮流服饰、运动装备和配件的美国公司。

“Supreme”是章节四公司旗下品牌,由章节四公司设计师及创始人詹姆斯·杰比亚(JamesJebbia)先生于1994年创立。

“Supreme”品牌的经典标识,“”(“Supreme及图标识”)也是由詹姆斯·杰比亚先生于1993年创作完成并于1994年4月9日投入商业使用,是章节四公司特有的标识,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

“Supreme”品牌主打滑板、街头和青年文化,主要产品包括各式服装、鞋帽、滑板及配件等。

在中国,章节四公司通过Supreme品牌与耐克(NIKE)、鳄鱼(LACOSTE)和路易威登(LOUISVUITTON)、VANS和川久保玲(CommedesGarcons)推出了众多联名产品,广受欢迎,而Supreme与路易威登(LOUISVUITTON)的联名产品更是掀起了抢购狂潮。

随着企业形象、品牌热度在中国的不断提升,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开始之前,章节四公司及Supreme品牌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章节四公司最早于1994年5月24日在美国注册了“SUPREME”商标,在中国,章节四公司也一直积极申请注册“Supreme”系列商标。

早在2014年3月4日,章节四公司就在第25类的服装、鞋、裤子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4108746号商标(“Supreme及图商标”)。

但是因为他人恶意提出异议,该商标直到2020年1月21日才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

“Supreme”名称和“Supreme及图标识”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

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浩泉,股东均包括黄浩泉、禤国伟。

黄浩泉在第25类申请了“OXN”以及“INC”商标,供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

2018年,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与案外人美纽有限公司(USNYCINC,“案外人一”)签订商标授权协议,经案外人一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第17076038号“”注册商标(第25类,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服装、鞋、帽等,以下简称“SupremeNYC商标”)开展经营活动。

该商标由“NYC”图标和“Supreme”文字组成,其中“Supreme”文字抄袭自章节四公司的商品名称,“NYC”图标抄袭自美国著名的球队纽约城足球俱乐部(NewYorkCityFC)的徽标“”。

而事实上,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案外人一均不享有“SupremeNYC”标识的商标权。

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第17076038号商标的样式进行了彻底的改头换面,将“Supreme”文字放大突出,将“NYC”图标缩小并放置于右上角使之看上去极像注册商标“”标识,乃至于直接将“NYC”图标省去,并整体配以与章节四公司商品装潢完全相同的色彩、构图、字体,使其成为与章节四公司商品名称、装潢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仿冒标识”),并在经营活动中大量、突出使用。

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自2018年7月起,陆续在汕头、太原、广州、酒泉、佳木斯、武汉、烟台、廊坊、敦煌、临汾、天水、西宁、湛江、宜春、南阳、张家港、运城、大庆、泰兴、许昌、榆树、石家庄、山东荣成、阳江、大连、天津等城市开设了至少数十家“OXN-Supreme”“INC-Supreme”联名店,销售印有仿冒标识的服饰、鞋、帽,以及背包、水杯、打火机等周边商品,并利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前述店铺及产品进行了大量宣传。

上述行为,侵犯了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的专用权(含在上述商标核准注册之前,构成侵犯对章节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Supreme及图标识”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构成侵犯了章节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Supreme”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还虚构了与章节四公司存在联名合作关系的事实,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前述侵权行为之外,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还抄袭了章节四公司服装及周边产品的设计和款式、店铺及招牌设计,使得被诉侵权产品的识别要素在整体上与章节四公司的商品高度近似,进一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53388号、第000025338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裁定案外人一受让的“SupremeNYC”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但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惘顾该裁定,依然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性可见一斑。

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已经在全国各地形成了庞大的侵权网络,获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在市场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章节四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章节四公司亦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大量的调查费、翻译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美联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2条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起诉标的金额为一亿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美联雅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章节四公司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本纠纷的性质为侵权之诉,根据上述地域管辖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被告住所地来看,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

从侵权行为地来看,章节四公司主张美联雅公司、优盟公司共同侵权,并提交初步证据显示其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地点包括广东省境内,在广州、汕头开设联名店,亦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活动。

再根据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分析,本案原告章节四公司为美国公司,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请求的标的为101000000元,金额较大,章节四公司主张其请求保护的商标和商品名称知名度高,因此本纠纷在广东省辖区具有重大影响。

按照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东美联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章节四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根据章节四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本案中被诉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地点包括广东省境内,在广州、汕头开设联名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上诉人章节四公司为美国公司,诉讼请求标的为101000000元,已超过1亿元,属于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涉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美联雅公司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故美联雅公司管辖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实行级别管辖符合相关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美联雅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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