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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上海司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司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58号原告:上海司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来,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曹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雪,女。

原告上海司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司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司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司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司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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