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6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黄有粮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百货(红星服饰广场)****。
经营者:黄有粮,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王鑫伟,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黄有粮服装店、王鑫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黄有粮服装店达成和解,故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黄有粮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黄有粮服装店的起诉。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人民陪审员 杨昌新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