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94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鸿茅镇建设街酒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5747908439E。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小明土特产销售中心,住所地涡阳县经开区何大社区雪枫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Q3Q634H。
法定代表人:尚明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小明土特产销售中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