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阎明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刑初5626号
案件名称阎明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阎明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刑初562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阎明军,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

辩护人武艾玲,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阎明军及辩护人武艾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任天堂株式会社于2018年6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任天堂株式会社于2018年10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娃娃;

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任天堂株式会社于1999年4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玩具娃娃;玩具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4月13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任天堂株式会社于2017年6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

玩具娃娃等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3日。

2018年5月,被告人阎明军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林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分别购入皮卡丘造型的模具、零配件、包装盒等,在自己所开设的加工厂内制作假冒皮卡丘造型的玩具,并使用印制有假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彩盒进行包装,嗣后,阎明军以深圳漫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豪公司”)名义,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内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经审计,自2018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阎明军销售上述印制有假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皮卡丘玩具金额为人民币11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查证刷单金额为10万余元,实际非法经营额为103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公安人员至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下南村将被告人阎明军抓获,当场查获已印制有标假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皮卡丘系列玩具及彩盒、零配件等物品。

经审计,上述被扣押假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皮卡丘系列玩具货值为1.7万余元。

被告人阎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送货单、微信聊谈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漫豪公司营业制造及赃物照片,被害单位任天堂株式会社代理人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的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侵权商品截图,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案关系人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阎明军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阎明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阎明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阎明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阎明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阎明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阎明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阎明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获利少、最初销售侵权产品也是因为商家欠债,侵权产品不涉及食品、母婴等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社会危害性较小。

2、涉案被扣押的价值1.7万元的产品尚未对外销售,系犯罪未遂。

3、被告人阎明军被公安人员查获后主动供述了其在网上销售产品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4、被告人阎明军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为人正直且家庭困难。

综上,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余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营业执照,证实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商标权利人分别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上注册了“”“”“”“”商标,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证实漫豪公司的注册成立和经营情况。

该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张玉英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明军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赃物照片、被侵权单位任天堂株式会社代理人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后,在阎明军负责经营的工厂内查获并扣押印制有“”“”“”“”商标的各类款式玩具。

经鉴定,上述玩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外,在现场还扣押大量未组装成品的皮卡丘头部、身体、四肢等零部件,玩具包装盒以及手机、电脑等物品。

4、同案关系人林某某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某某处查扣了印制有“”“”“”等商标的皮卡丘系列玩具包装盒,以及手机和账册等物品。

经阎明军、林某某辨认,确认阎明军通过微信向林某某发送了皮卡丘系列玩具的图片,向其订制了多款印制有“”“”“”等商标的皮卡丘系列玩具包装盒。

5、同案关系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证实阎明军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了皮卡丘系列玩具的图片,向其订制了皮卡丘造型的模具。

6、同案关系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的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侵权商品截图、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阎明军在生产皮卡丘造型的玩具,并使用印制有“”“”“”“”等商标的包装盒包装后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销售。

经审计,其销售带有前述商标标识的玩具金额为113万余元,其中刷单金额为10万余元,实际销售金额为103万余元。

案发后,查获库存尚未销售的带有“”“”“”等商标标识的皮卡丘系列玩具货值为1.7万余元。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阎明军的到案经过和身份信息。

公安人员系接到报案开展初查工作、立案侦查后,于2020年4月23日赴广东省将被告人阎明军抓获到案。

8、被告人阎明军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到案后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关于被告人阎明军的辩护人所提涉案被扣押的价值1.7万元的产品系犯罪未遂的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阎明军处扣押的印制有涉案注册商标的尚未销售的玩具的价值,亦应计入被告人阎明军的非法经营数额,不成立犯罪未遂,故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阎明军的辩护人所提阎明军主动向公安人员供述其通过网络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构成自首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人员系经过侦查掌握了初步犯罪事实后抓获了被告人阎明军,被告人阎明军关于其通过网络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事实的供述属于其到案后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故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商标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人阎明军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明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阎明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阎明军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阎明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阎明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阎明军的犯罪性质、情节,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阎明军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阎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零部件、玩具包装盒,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阎明军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叶菊芬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

……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