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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鸿瑞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847号
案件名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鸿瑞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鸿瑞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847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瑞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柴可宁。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鸿瑞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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