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847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瑞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柴可宁。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鸿瑞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