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知民初202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百恩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智西路5号科苑西25栋106。
法定代表人:赵良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快乐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A327。
法定代表人:李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翰文,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百恩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恩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快乐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首期独家代理费人民币15120元及滞纳金暂计人民币445元(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1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8月2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全部清算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第三期独家代理费人民币600000元及滞纳金暂计人民币9660元(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3月18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8月2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全部清算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记忆重构:碎片(暂定名)独家代理合作协议》,授权被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代理原告开发的游戏,协议约定了代理费、合作分成及付款方式等等。
游戏在2019年11月14日正式上线,被告应当依照协议支付完独家代理费,但被告经多次催讨仍未能清偿债务,严重违约。
芒果公司辩称,公司按照合作协议支付了首期代理费,未支付部分的原因在于发票税率问题。
原告未按照合作协议同合作产品的后续研发维护义务,严重违约,公司有权不支付第三期代理费。
芒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的《(暂定名)独家代理合作协议》和《(暂定名)独家代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二、请求依法判令反诉人无需支付剩余合同款;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双方签订《记忆重构:碎片(暂定名)独家代理合作协议》;
2020年9月1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协议,被反诉人负有合作产品的后续研发及技术维护义务,应根据反诉人的合理要求不定时更新。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产品存在黑屏、闪退、卡顿等问题,导致用户游戏体验感差、差评、退款。
被反诉人未能解决问题,也未履行产品后续维护和优化等义务。
根据协议,反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不予支付第三期代理费,并要求被反诉人赔偿损失。
百恩公司辩称,反诉人从未表示或催告过要解除合同。
按照反诉人的要求,被反诉人将二、三期发票交付后,反诉人以走流程为由拒不支付第三期代理费。
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便解除合同,第三期代理费也应当予以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当事人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争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均与待证事实相关,采纳为本案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百恩公司提交的本诉证据六微信聊天记录,真实、合法,能够与在案的其他证据印证第三期代理费及其票据情况,采纳为本案证据。
其提交的反诉证据一至七,真实性存疑,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采纳为本案证据;
反诉证据十二、十三,与待证事实无关,不采纳为本案证据。
芒果公司提交的本(反)诉证据八Steam及Wegame平台退款截图,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真实性存疑,且部分内容为英文,不采纳为本案证据;
证据二十五宣传推广合同与微博、微信、抖音截图,能够相互印证芒果公司对游戏的宣传、推广,采纳为本案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日,芒果公司(乙方)与百恩公司(甲方)签订《(暂定名)独家代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成为百恩公司合作产品独家代理运营商。
协议第四条“运营前准备”第一款“服务器架设与安装”第一项约定,在协议期限内,乙方负责提供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硬件设施、网络环境部署、服务器的采购和搭设,相关服务器费用由甲乙方共同承担。
该条第二款“游戏安装”第1、3项约定,甲方负责合作产品的后续研发及技术维护,并为游戏服务器提供所需的全部技术支持(包括本协议约定及乙方不定时的合理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修正游戏的错误、漏洞(bug)、缺陷;
保证其提供的SDK文件不存在重大瑕疵、漏洞、木马及病毒等,可以满足乙方或乙方授权第三方的需求,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合作产品不能在乙方或乙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正常运营,则乙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有权要求甲方在协议解除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该条第三款“客服培训”约定,甲方为合作产品用户就游戏本身提供的客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9:00-18:00)内的电话解答、游戏管理(GM)和线上客户服务等。
协议第五条“正式运营”第二款约定,甲方负责合作产品的后续研发及技术维护,并为合作产品服务器提供所需的全部技术支持。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合作产品更新内容,其中包括改进的BUG,增加的内容,系统的改进等。
该条第三款第7项约定,甲乙双方都应尽其合理的努力,修复游戏中的“BUG”。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并应保证该等解决方案包括解决“BUG”所需的全部必要的详尽信息。
相关BUG定义及应对详见附件二与附件三。
协议第六条“独家代理费、合作分成及付款方式”第一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数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作为甲方应得授权合作作品的独家代理费。
该款第一项约定,首期付款:合作产品DEMO版本交付并通过乙方验收一周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独家代理费肆拾伍万元整,占总额的30%;
二期付款:合作产品正式上线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独家代理费肆拾伍万元整,占总额的30%;
三期付款:合作产品正式上线两个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独家代理费陆拾万元整,占总额的40%;
正式上线:甲方于12月25日或12月25日之前提交正式版本于乙方后,产品在包括但不限于Steam、IOS任意一个渠道上线商业化运营后即为正式上线。
该款第二项约定,各期独家代理费的支付,甲方必须在乙方在支付前先提供相应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将从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税率6%。
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在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在协议的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果甲方违反乙方独家营运代理和/或独家广告代理相关条款,乙方有权视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该条第八款约定,如果甲方有本协议上述违约行为之外的其他的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其他合同条款的约定予以应对和处理,并追究甲方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且,乙方依照本协议追究甲方的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因此免除甲方应当履行的各项合同义务。
该条第九款约定,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同时,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甲方应得款项的,每迟延付款1日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协议附件一规定了外挂等级及解决时间标准。
协议附件二规定了Bug等级和解决时间标准。
Bug等级被分为致命、严重、一般和提示四个等级,响应时间对应为30分钟、1个小时、2个小时和双方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时间对应为4个小时、16个小时、5个工作日和双方协商。
Bug的四个等级有进一步的细则定义,其中致命等级的第1点为通过游戏里的合法操作,引起程序的崩溃、死机、非法退出;
第3点为严重的游戏逻辑错误,导致玩家无法正常进行游戏;
第9点为无法下载、更新或者更新错误;
第10点为客户端或服务器性能的严重下降,影响玩家正常游戏;
严重等级的第5点为界面问题,严重影响游戏体验;
一般等级第1点为遗留Bug,且不影响游戏性;
第2点为细节性功能的Bug;
第3点为版本说明、右键说明、帮助系统描述不清楚;
第4点为提示窗口文字未采用清晰的术语。
协议附件三规定了游戏故障处理标准。
2019年8月14日,百恩公司向芒果公司发函,确认《记忆重构:碎片》更名为《记忆重现》。
2019年11月15日,芒果公司发文称《记忆重现》正式登陆Steam平台。
在此前后的一段时间内,芒果公司通过各个渠道、以多种方式对《记忆重现》进行了宣传、推广。
双方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就《记忆重现》在其他平台的上线、游戏验收及代理费支付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协商。
在Taptap、好游快爆、苹果商城、华为应用商城等平台中,《记忆重现》用户评分较高,但也存在用户差评内容;
在wegame、Steam等平台,也存在用户差评内容。
差评内容多为不好玩、要收费等,也有部分内容为打不开、黑屏、卡顿等。
工作人员一般都会引导差评用户将BUG问题反馈至官方玩家群。
在“记忆重现bug反馈群”中,芒果公司与百恩公司双方工作人员有较为及时的沟通记录,芒果公司没有提出游戏存在重大漏洞等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百恩公司向芒果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扣税税点的函》,确认依照《(暂定名)独家代理合作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同意扣除税点3.36%;
首期独家代理费45万元,扣除税费15120元,实付金额为434880元;
二期独家代理费45万元,扣除税费15120元,实付金额为434880元;
三期独家代理费60万元,扣除税费20160元,实付金额为579840元。
2019年10月22日,百恩公司给芒果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45万元。
2019年11月6日,芒果公司向百恩公司转账434880元《记忆重现》“版权金”。
2020年2月13日,百恩公司给芒果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45万元、60万元,并于2020年2月21日邮寄送达至芒果公司。
2020年3月4日,芒果公司向百恩公司转账45万元《记忆重现》“独家代理费二期款”。
此后,芒果公司未如约支付第三期代理费,并应百恩公司要求于2020年8月13日将第三期代理费的发票寄回。
2020年2月19日,芒果公司(乙方)与百恩公司(甲方)签订《(暂定名)独家代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认游戏于2019年11月14日于PC端正式上线产生收益,并就原协议第六条增加第六款关于代理费在游戏正式产生收益后优先在分成收入中予以抵扣等内容的约定。
由于未能如期收到第三期代理费,百恩公司对芒果公司在2020年5、6月份提出的游戏后期优化、应用宝SDK更新等要求,未作出积极回应。
截至2020年10月31日,《记忆重现》发行运营总流水达一百余万。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芒果公司已经向百恩公司支付了代理费的首期款、二期款,同样也应当按照该条款在合作产品《记忆重现》正式上线两个月后,支付三期款。
根据百恩公司《关于同意扣税税点的函》,百恩公司同意代理费按3.36%扣除税费。
因此,芒果公司应付代理费首期款即其已经实际支付的434880元,百恩公司诉请支付拖欠的代理费首期款15210元及滞纳金445元,没有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芒果公司实际支付代理费二期款45万元,扣除百恩公司确认同意的税费后,多支付了15210元。
代理费三期款扣除税费后为579840元,再扣减芒果公司二期款多支付部分,应付金额为564630元,应付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记忆重现》在PC端上线两个月后的2020年1月14日。
因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另行规定提供发票作为代理费付款条件,且明确付款期限为收到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故前述三期款应付时间应推延至2020年2月21日芒果公司收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3月20日前。
依照协议第九条第九款规定,芒果公司逾期付款,应当按日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芒果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剩余合同款,并要求解除合同,其具体理由是:《记忆重现》存在协议附件二约定BUG细则定义中的致命等级的第1、3、9、10点,严重等级中的第5点,一般等级的1、2、3、4点。
经查,游戏用户的差评内容中确有打不开、卡顿、黑屏等问题的陈述,但芒果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问题是普遍性的问题,百恩公司作出的系部分用户设备配置等因素所致的辩解,符合线上游戏产品的特点。
并且,在双方工作人员建立的“记忆重现bug反馈群”中,没有看到芒果公司向百恩公司提出游戏存在影响运营的重大漏洞。
芒果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曾按照协议附件二的定义和时间规定,向百恩公司提出具体的响应要求和解决方案被拒绝或拖延;
其主张的移动端ISO版本的研发滞后及迟延交付问题,也无证据证实。
根据在案证据,未见有芒果公司以游戏存在重大漏洞为由,向百恩公司提出过不支付剩余代理费或要求解除合同的协商内容。
因此,芒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确认无需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芒果公司逾期不付第三期代理费,也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用游戏上线收益分成抵扣支付代理费,百恩公司不再响应芒果公司提出的后期维护、优化及更新要求,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不能作为芒果公司解除合同、拒付代理费的理由。
此外,当事双方未对合作分成及服务器费用承担问题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快乐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百恩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第三期代理费56463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代理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百恩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湖南快乐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10052元,财产保全费3646元,由湖南快乐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723元,由湖南快乐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张星霞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