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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广辉与陈志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歹广辉与陈志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歹广辉;陈志臣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7号原告:歹广辉,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陈志臣,男,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歹广辉与被告陈志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歹广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同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玩具小木枪”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4月2日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33052××××.5。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的玩具枪产品的手柄外观形状和原告享有专利的“玩具小手枪”形状完全相同,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了侵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歹广辉曾就本案于2018年8月7日在本院立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豫01民初29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该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歹广辉与被告陈志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之前本院已经依法作出了裁定,且已生效,原告歹广辉仍就该案在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歹广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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