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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4刑初60号
案件名称陈旭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旭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4刑初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旭盛,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旭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20]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旭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婷婷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始,被告人陈旭盛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新南方钟表城2G146档和广州市越秀区矿泉瑶台朝阳大街25号二梯501房,销售和储存假冒的ROLEX、LONGINES、OMEGA、CARTIER、IWC品牌的手表。

2020年9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旭盛,并在广州市越秀区矿泉瑶台朝阳大街25号二梯501房内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手表合计125只(货值合计112423元)以及假冒TISSOT手表配件230件、送货笔记本3本等。

经统计送货单,被告人陈旭盛已销售假冒LONGINES、IWC、ROLEX、OMEGA、CARTIER注册商标的手表的金额共计121830元。

截止2020年9月3日,涉案LONGINES、IWC、ROLEX、OMEGA、CARTIER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表及其部件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旭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物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涉案销售单据,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涉案场地的租赁合同,涉案被侵权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商标注册书证、鉴定书、价格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北京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胡某、马某的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旭盛的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20]5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20]136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旭盛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旭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旭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旭盛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旭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等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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