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20号原告:贺海强,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亭亭,女,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深圳网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塘路**510。
法定代表人:于亭亭。
原告贺海强与被告于亭亭、深圳网亿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9××××.7,专利名称:鼠标(V30))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海强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海强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