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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淮安泽晨宇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30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淮安泽晨宇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淮安泽晨宇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0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淮安泽晨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软件园**楼**iv>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泽晨宇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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