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0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淮安泽晨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软件园**楼**iv>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泽晨宇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