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6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莉、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金英,女,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