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12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少雄,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洪亮,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洪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徐洪亮名下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股权情况、银行账户、保险、证券、房产、车辆、网络资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对被执行人徐洪亮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后,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不定期自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
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