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22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县小吴家电维修服务部,经营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定阳北路****(自主申报)。
经营者:吴进,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小吴家电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