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8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慧兴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文庙正街**。
经营者:张永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富顺县慧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在收到本院签发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